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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3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欣飞财税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21    浏览量:106次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第56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细则将于 !!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五条变化需注意,不可忽略!


1、发票不是只有收款方能开,付款方符合条件也可以开具。

二十二条规定,“《办法》第十八条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 、向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不是必须逐笔开具发票。

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3 、确认收入不只看会计准则: 开票即确认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 、业务真实但发票内容不符也属违规《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

5 、开票人员实名制:严禁使用“管理员”三十四条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企业合规经营与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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