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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被查!2024年,这样发工资的要小心了

来源:欣飞财税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9    浏览量:82次

劳务公司代发工资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2]26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劳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截至2019年12月,你单位在承建苏锡常南部高速常州段项目中,发包方无锡路桥公司向你单位职工发放应由你单位负担的职工薪金1350000.00元,此项代发薪金支出你单位应计入工程收入(同时计工程支出),你单位未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增值税39320.39(1350000/1.03×3%)元。少申报缴纳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02元。

你单位2017年10月28日与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签定协议,租用该村李庄组3亩集体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单位对使用此集体土地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缴纳2018—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2000.00元(每年均为8000.00元)。

你单位2017年10月28日签定协议取得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李庄组3亩土地(3×666.67=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并于2017年11月在此土地上自建平房两间用于经营办公。上述平房占地59.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成本500元,计29700.00元。你单位对上述自建平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申报缴纳2018—2021年房产税997.92元(每年均为249.48元)。

你单位2018年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5900000.08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5221238.94元,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678761.14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0511.66(678761.14-8000.00-249.48)元,少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7051.17(670511.66×50%×2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你单位上述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拟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9年12月增值税39320.3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660.20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0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83.01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20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000.00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2021年度房产税997.9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98.96元,对少申报缴纳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7051.1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525.59元。以上罚款合计70667.76元。

提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代发制度,对于分包来说,代发工资部分其实质为工资性工程款,属于工程收入的一部分,需要按收入作相关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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