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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应在3月31日前完成,而不是6月底!

来源:欣飞财税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浏览量:131次

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应在3月31日前完成,而不是6月底!

一、哪些人需要办理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在哪儿缴?怎么缴?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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