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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期延长!2023年2月28日!

来源:欣飞财税咨询河北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5    浏览量:732次

12月来临,又一批政策新规将实施!其中,不少地区发布实施了最新政策: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企业又可以暂缓缴纳了~

另:12月征期不延期!以15日为准(部分地区因疫情原因可能存在延期),提醒大家: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刚刚通知!征收期延长!2023年2月28日

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将重庆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2)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广州:
2022年11月29日,广州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其中明确:
1)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
2022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其中明确:
1)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年底缴清
2)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
2022年10月27日,湖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相关规定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厦门:
前期实施的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缓缴部分的缴款期限,全部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其实早在9月19日,人社部 发改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早已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区正逐渐落地实施,企业若不清楚具体情况,小编建议及早询问当地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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